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056号
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陕西省中业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世水与被告吕化万、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至2024年3月31日,计算为1597802.73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自2024年4月1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