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620号
中瓦置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华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施森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23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4.3%计算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二、判令被告一承担原告律师费损失30000元;三、 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一、被告二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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