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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黄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云龙、董洪余、乐军、郎平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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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9223号  

赵云龙、董洪余、乐军、郎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黄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你(们)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9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云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黄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出资30万元;二、被告董洪余为被告赵云龙本判决第一项债务中的25万元部分承担共同支付责任;三、被告乐军为被告赵云龙、董洪余的出资承担补充支付责任;四、被告郎平为被告董洪余出资中的125,000元承担补充支付责任;五、驳回原告南京黄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赵云龙、乐军负担(被告董洪余为其中的4833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被告郎平为其中的2417元承担共同支付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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