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558号
江苏耐诺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南京润玉科创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道阳诉被告严平、袁丽红、江苏耐诺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南京润玉科创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张道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严平、袁丽红、江苏耐诺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2020)苏01民终685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第三人应付原告投资款本金474873.63元及利息(利息以474873.63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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