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667号
吴小荣、南京鑫和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褚星红诉被告南京大永建材有限公司、南京昱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小荣、南京鑫和联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褚星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2023年12月1日被告南京大永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昱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自始无效,并由被告南京昱寅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将受让股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南京大永建材有限公司名下。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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