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023号
华阳生: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诉你(们)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江宁区普宏装饰工程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分公司经营管理费15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按合同约定延迟缴纳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计算至2017年6月20日共51,725元);2.本案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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