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248号
丁兆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全道装饰材料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多角度装饰有限公司、杨兵红、丁兆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京多角度装饰有限公司、丁兆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全道装饰材料经营部支付货款147,05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47,05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杨兵红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被告南京多角度装饰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1元,由被告南京多角度装饰有限公司、杨兵红、丁兆虎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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