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228号
南代辉:
本院受理原告钟志远与被告代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叉车租赁款13950元及逾期利息(以1395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LPR计算); 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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