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993号
南京锐特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谢德权:
本院受理原告尤宇航与被告南京锐特教育信息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谢德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课程费用8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请求判令被告二就上述费用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三、请求判令被告一、被告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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