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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曲丽与被告潘燕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泰山路支行、陈晓燕、步麒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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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1655号

步麒敏:

本院受理原告曲丽与被告潘燕秋、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泰山路支行、陈晓燕、步麒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追加被告申请书、追加第三人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曲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返还原告100万元并赔偿损失暂定224696.87元(按(2022)苏0113民初138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原告偿还金额为准);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6906180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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