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111号
南京山海田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被告宋翠云、曲艳凤、曲洪亮,第三人南京山海田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陈平、被告曲艳凤分别于2024年10月29、30日向本院提交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二O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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