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3310号
袁爱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创林美环境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人民币805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22440.20元,合计人民币102965.20元(逾期付款利息以80525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1倍计算,自2018年7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9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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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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