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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亚成建材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唐庆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31
浏览次数:1,97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10304

唐庆明(身份证号511123198302112778):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亚成建材有限公司诉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准许。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亚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25元,减半收取1362.5元,由原告南京亚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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