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950号
吴君(身份证号码320111197611193210)、
吴江(身份证号码320722198505070010)
李建峰(身份证号码320922197910108330)、
徐道升(身份证号码320922198208261436)、
北京大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南京嘉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大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诉你六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六人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吴君补缴出资30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至,以3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其至实际给付之日之,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被告吴江、李建峰对被告吴君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徐道升对被告吴君上述债务中153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被告北京大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君上述债务中147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被告南京嘉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大器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六被告承担本案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和举证期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4年3月22日上午9:20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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