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贵伟诉被告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李敬帅、刘荣娟、南京校苑旅行社有限公司、周威旅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370号
李敬帅、周威:
本院受理(2024)苏0105民初9370号原告朱贵伟诉被告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猴开心(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刘荣娟、南京校苑旅行社有限公司与你们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上述六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43711.84元、伤残赔偿金220539.45元【(26721元+6215元)x1.8x12年X31%】、护理费18500元(住院期间25天X120元/天x2人=6000元,出院125天X100 元/天=12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50元(50元/天X25天)、营养费3000元(60天X50元/天)、交通费酌定500元、精神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3700元。以上数额合计306201.29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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