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730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卢彩红与被告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彩红支付货款17,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刘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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