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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卢彩红与被告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3
浏览次数:68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7730号

刘宁

本院受理原告卢彩红与被告刘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7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刘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卢彩红支付货款17,4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6元,由被告刘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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