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016号
江苏荣鑫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云燕、谢义芳:
本院受理原告姜德勇诉你(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等。原告姜德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整体股权出让协议》无效;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72,000元(壹拾柒万贰仟元);3、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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