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732号
张玉婷:
本院受理原告吴从接与被告张玉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吴从接与被告张玉婷签订的《房屋买卖中介合同》及《补充合同》于2022年4月30日解除;二、被告张玉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从接返还定金及购房款40万元;三、被告张玉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从接支付违约金12万元;四、驳回原告吴从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00元,由被告张玉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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