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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朱明玉与被告南京皇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慧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颜建华、刁海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书送达公告(24-9756)
发布日期:2024-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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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9756号  

南京皇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慧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颜建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6201020422)、刁海桂(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25197503172261):

本院受理原告朱明玉与被告南京皇田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慧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颜建华、刁海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9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慧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朱明玉退还16,558元;二、被告刁海桂于对上述第一项判决中被告南京慧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朱明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元,由原告朱明玉负担50元,由被告南京慧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被告刁海桂负担176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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