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692号
朱永萍:
本院受理原告申燕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申燕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以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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