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9336号
胡婷: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9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金6,019.15元;二、被告胡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滞纳金(以6,019.15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标准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胡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涉车辆维修费9716元、公估费500元;四、被告胡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车融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因案涉车辆交通违法垫付的罚款费用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元,由被告胡婷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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