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宁港佳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朗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朗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朗昇大酒店、江苏朗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朗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慧、刘长春、王绍莲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885号
南京朗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朗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朗昇大酒店、江苏朗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朗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张慧、刘长春、王绍莲:
本院受理原告宁港佳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京朗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朗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朗昇大酒店、江苏朗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朗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慧、刘长春、王绍莲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宁港佳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朗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南京朗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朗昇大酒店、江苏朗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朗昇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第三人张慧、刘长春、王绍莲支付原告宁港佳源投资咨询集团有限公司8381.25万元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由被告依法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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