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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徐顺与被告李占江、贺靖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8
浏览次数:2,088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5民初13022  

李占江、贺靖:

本院受理原告徐顺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徐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占江向原告徐顺支付款项人民币3,298,400元;2.判令被告李占江向原告徐顺支付以人民币3,298,4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其中1,495,200元自20221231日起算,1,803,200元自2023630日起算,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3.判令被告贺靖就第1项款项人民币3,298,400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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