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713号
刘小辉、张德军、李良兵、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启东青东建材经营部诉你们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启东青东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刘小辉对第三人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启东青东建材经营部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判令被告刘小辉、张德军、李良兵对第三人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启东青东建材经营部的债务分别在100万元、99万元、1万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三人南京威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原告启东青东建材经营部的债务包含如下:1、支付票据款1,332,524.05元以及公告费500元、利息 32,868元(截止到2024年7月31号),合计1,365,892.05元;2、之后延期支付的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刘小辉、张德军、李良兵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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