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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敏与被告王卫国、朱洪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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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0105民初12916号

王卫国、朱洪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敏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解除原告陈敏与被告王卫国于2024年2月26日签订的《车辆收购合同》;二、判令被告王卫国向原告陈敏返还购车款255,000元;三、判令被告王卫国向原告陈敏双倍返还定金71,000元;四、判令被告朱洪芳对上述第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五、判令原告陈敏对车架号为W1N0G6EB2MF908924车辆在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六、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王卫国、朱洪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法院民二庭张佳利

联系电话:025-8357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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