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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刚诉被告南京韵鉴装修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5
浏览次数:2,059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2798号

南京韵鉴装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刚诉被告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原告刘刚与被告南京盛堂大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现改名为南京韵鉴装修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签订的《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装修款66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合计7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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