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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光勤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鲍晓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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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苏0105民初9440

鲍晓军(身份证号330226198006170033):

本院受理上海光勤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光勤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68,824.7元,以及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违约金15,413.63元,并同时支付以268,824.7元货款中未清偿的金额为本金,以3.65%的LPR为比率计算的自2024年10月1日起至该268,824.7元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原告上海光勤建材有限公司应同时或提前向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具价税合计28,83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驳回原告上海光勤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鲍晓军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上海光勤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632元,诉讼保全费1964元,合计7596元,由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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