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0205号
韦金喜: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荣与被告韦金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10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韦金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世荣支付56,02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01元,由被告韦金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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