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7798号
南京融昌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礼芝:
本院受理原告夏美林与被告南京融昌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礼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77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融昌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美林退还租金3万元、管理费5000元、保证金5000元,合计4万元以及资金占用损失(以4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2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南京融昌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美林赔偿货架以及玻璃门损失合计6000元; 三、驳回原告夏美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3元,由被告南京融昌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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