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849号
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湖南四建华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能百货零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欠款54,004.5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即2024年1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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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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