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710号
江苏久顺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康缘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久顺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司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占用房屋期间的租金1161137元以及延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每天按照月租金5%的承担违约金);2、判令被告支付协议约定违约金3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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