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5097号
张乃文:
本院受理原告陆茂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0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乃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茂友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陆茂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941元,由原告陆茂友承担5641元,由被告张乃文承担43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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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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