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苏0105民初7810号
苏玉军(身份证号320121197101224112)、贾建中(身份证号320113195510233213):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骊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陈荣和你二人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玉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骊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缴纳出资78,000元;二、被告贾建中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骊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6,000元;三、被告陈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骊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6,000元。四、驳回原告南京骊住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苏玉军、贾建中、陈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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