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823号
邵占东:
本院受理原告顾凯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暂定759元(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时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5月17日为759元,之后的利息自2024年5月18日起按照上述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60759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9 李诗培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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