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758号
黄近步、王正慧: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近步、王正慧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近步偿还江苏农担公司代偿款831,227.78元、利息888.95元(以831,227.78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14日起至2023年12月23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31,227.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LPR的四倍,自2023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律师费45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2.王正慧对黄近步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黄近步、王正慧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金融法庭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刘思宇
开庭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B3栋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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