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339号
江岛慧谷科创服务(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洲岛现代服务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岛慧谷科创服务(南京)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1577081.6元、户内水费867.14元、户内电费53576.69元、空调延时费4097. 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自应付未付之日起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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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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