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539号
王广路、张亚伟:
本院受理原告夏先波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6月工资差额500元、7月工资4500元、8月工资4500元、9月1日至2日工资346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3月24日至2023年9月2日双休日加班工资4500元、节假日加班工资1,557.69元;3.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4月24日至2023年9月2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9,384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8日下午14时30分,即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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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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