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538号
王广路、张亚伟:
本院受理原告汪改霞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3年7月工资差额6500元、8月1日至7日工资2125元;2.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3月21日至2023年8月7日双休日加班工资7846元、节假日加班工资2942元;3.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4月21日至2023年8月7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75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8日下午14时30分,即2024年12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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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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