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苏0105民初10339号
大有农业(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紫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农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中农恒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有农业(北京)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欠付的房屋租金4268.9469万元。明细如下(合同约定首年即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的租金,为2902.5076万元。折合首年季度租金为7256294万元。合同约定按季度支付,被告一欠付2023年9月28日至2023年12月27日该季度租金465.6069万元(该期被告一已支付260.02万元,租金已扣除,欠付2023年12月28日至2024年3月27日,该季度全部租金725.6269万元,欠付2024年3月28日至2024年6月27日,该季度全部租金725.6269万元,欠付2024年6月28日至2024年9月27日该季度全部租金,725.6269万元,合同约定次年即2024年9月28日至2025年9月27日的租金为3252.9186万元。折合半年租金为1626.4593万元。合同约定按半年支付,被告一欠付2024年9月28日至2025年3月27日该半年全部租金,1626.4593万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384.74万元。暂计至2024年10月17日,实际应以465.6069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2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725.6269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11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725.6269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725.6269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以1626.4593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8月28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前述违约金标准均为合同约定的欠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7万元。4、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三对被告二的相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6、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二、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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