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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朱振鑫诉被告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22
浏览次数:2,330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10338号

李伟:

本院受理原告朱振鑫诉被告李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75万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权利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3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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