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391号
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文科与被告南京鹏远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款项共计3000元及利息(从2023年2月18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差旅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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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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