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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忠家与被告王昌海、肖志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7
浏览次数:67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9178

王昌海

本院受理原告薛忠家诉你、肖志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9178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昌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薛忠家返还429,500元及利息(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9月12日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忠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7元、保全费4870元,合计15447元,由被告王昌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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