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6149号
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鲁静姣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61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鲁静姣和被告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所签《室内装饰软装设计协议》《定制家居合同》《整体家居产品代购合同》和《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含补充条款)解除;二、被告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鲁静姣返还161,080元并支付利息(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4年8月2日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二判项债务不足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四、驳回原告鲁静姣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22元、保全费1350元合计4972元,由被告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北京大业美家家居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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