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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平与被告宋翠云、曲艳凤、曲洪亮,第三人南京山海田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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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05民初5111号  

南京山海田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平诉被告宋翠云、曲艳凤、曲洪亮,第三人南京山海田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105民初5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曲艳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南京山海田教育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32万元及利息(以32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24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900元,保全费3570元,合计13,470元,由被告曲艳凤负担7066元,原告陈平负担6404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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