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891号
王青杰、王莽: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志航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诉你(们)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南京市建邺区志航高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款306060元及逾期利息(以30606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16日-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5月11日利息为82718.24元);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律师费14630元;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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