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142号
吐鲁番众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崔敏智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崔敏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运费586194.06元;2、判令被告按《货物运输协议》约定的日万分之五标准,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至还本付息时止,截至2023年12月6日利息为31595.90元;3、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均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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