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889号
王献营:
本院受理原告张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张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20,900;2.要求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法律咨询费15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二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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