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687号
南京陵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兵: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陵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李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3762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4月10日为75400元(自2024年4月11日起以37626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计算标准,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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