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1486号
高芹:
本院受理原告孙勇诉被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两万元整,按照年息3.55%计算利息,共计23195元;二、判令被告承担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9 李诗培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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