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苏0105民初12354号
吴馥如:
本院受理原告刘彤与被告吴馥如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租170,000元及利息(以170,000元为本金,自2023年5月1日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按照月利率2%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20日,扣除被告2024年4月17 日支付的4000元后为42500.8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4,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0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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